山西省高速公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是由省政府批準成立的受讓政府還貸高速公路權益和相關債務并承擔新建高速公路投融資和建設任務及運營管理職能的大型國有獨資企業。為廣納英才,加大人才市場化力度,根據企業發展工作需要,現面向集團所屬單位及行業內外公開招聘財務人員。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崗位及具體要求
(一)招聘崗位
財務管理人員若干名。
(二)具體要求
崗位職責:
1、熟悉掌握財務制度、會計準則和有關法規,維護財經紀律,實施并配合主管部門和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進行會計監督。
2、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建立完善會計核算體系和財務報告體系,組織實施財務決算。
3、實施預算管理,編制并嚴格執行公司預算,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建議和措施。
4、按照會計制度及準則,如實編制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和有關資料,確保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5、加強債權債務及或有負債管理,有效控制財務風險。
6、遵守職業道德,做到廉潔奉公、堅持原則、實事求是、一絲不茍、熱忱服務。
7、建立完善財務信息系統和統計信息系統。并熟練掌握會計電算化、各種制圖制表和文字編輯軟件。
具體要求:
1、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金融學、金融工程、會計學、財務管理等專業。
2、具有會計、審計系列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執業資格證的優先;
3、具有大中型企業單位財務相關工作經驗的優先;
4、具有良好的溝通能力、獨立解決問題能力、較強的寫作能力和分析判斷能力,具有高度的責任感。
二、應聘人員基本條件:
應聘人員除符合應聘崗位具體要求外,還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身體健康、品行良好、遵紀守法、廉潔自律;
(二)具備與崗位條件相適應的工作經驗和工作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團隊意識,敬業愛崗,誠實守信,無不良記錄,有較強的責任心;
(四)原始全日制學歷為本科的需具有5年(含)以上招聘崗位(財務、審計、經濟、金融、企業管理等)相關工作經歷。原始全日制學歷為研究生的,需具有三年(含)以上招聘崗位相關工作經歷(同前者)。
(五)年齡35周歲左右,一般不超過40(1976年7月1日以后出生)周歲。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
(一)受過司法機關刑事處罰的;
(二)受司法機關立案偵察或紀檢部門立案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三)處于黨紀、政紀處分期的;
(四)對重大經濟糾紛和案件承擔主要責任的;
(五)有其他情形不適宜報名的。
四、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發布公告、網上報名、資格初審、資格復審、筆試、面試、錄用的程序進行。
具體程序如下:
(一)報名
符合應聘條件人員應登錄山西高速公路集團有限責任網站(www.sxgsjtw.com)通知公告欄,下載并填寫《山西高速集團公司財務人員公開招聘報名表》(附近期一寸電子彩色免冠照片),發送到sxgsjtrlzyb@163.com。
報名時間:從2016年11月8日開始至2016年11月18日下午6時截止。
(二)資格初審
根據公開招聘崗位的任職資格條件,由公開招聘領導組辦公室對報名材料進行初審。
(三)資格復審
通過初審的應聘者,在復審時間內,攜帶本人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職稱證書以及能夠證明本人工作經歷、主要業績的有關資料和崗位所需要的其它材料原件及復印件,進行復審。與報名材料不符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取消應聘資格。
地點:太原市龍城大街1號山西省高速公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515室。
(四)筆試
以測試專業知識和寫作水平為主,采用閉卷方式進行。根據筆試成績由高到低按招聘崗位1:3的比例確定面試人選。
(五)面試
以測試綜合能力素質為主,采用現場答辯方式進行。
(六)錄用
公開招聘領導組辦公室根據應聘人員最終成績,提出擬錄用人選建議名單,提交公開招聘領導組研究決定后,招聘組將招聘結果在集團公司網站公示。公示期間無異議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試用手續,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的,正式錄用;不勝任的不再聘用。
五、相關事宜
1、應聘者一經錄用,必須服從集團公司的崗位安排,否則取消錄用資格。薪酬待遇按照“員工薪酬管理辦法”執行。
2、應聘者須自覺遵守招聘工作的相關規定,提供真實材料,凡提供虛假材料、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材料、信息的,或不符合招聘條件參加報考的,在任何一個環節一經發現并核實,即取消下一階段資格,錄用后發現的取消錄用資格。
3、公開招聘工作要嚴格按照公開招聘工作方案規定的內容和程序操作,切實做到民主、公開、公平、公正,確保擇優錄用。集團公司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全過程監督。
集團人力資源部及紀檢部門電話:0351-7077129、7077126。
4、參與公開招聘的相關人員要嚴格遵守組織人事工作紀律、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準擅自泄露公開招聘各個環節的情況和組織討論情況等。
5、公開招聘工作要自覺接受員工和輿論監督。招聘工作中的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可宣布招聘資格無效,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