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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校畢業生實名制登記實施辦法
//yh-hk.cn  2013/9/14  來源:紅杰人力人才網  閱讀:2972次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名制登記實施辦法》的通知

信息來源: 山西就業網    發布日期:2013-09-12    點擊: 29 次   
 ——山西浦東紅杰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晉人社廳發〔2013〕80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就業服務局:

為進一步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2013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35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3屆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名制登記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3]70號)要求,決定自2013年起,在全省范圍內實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名制登記制度,現將《山西省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名制登記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名制登記實施辦法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3屆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名制登記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3年9月6日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名制登記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行實名制登記,是確保我省各項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措施落實,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情況動態跟蹤,為畢業生及時準確提供就業服務,推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科學化、規范化管理的前提和基礎,也是新形勢下全面推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迫切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3〕35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13]65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3屆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名制登記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3]70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名制登記”是指縣級(含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應屆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離校未就業畢業生)開展基礎信息數據的收集、整理、匯總和上報工作。

第三條  實名制登記工作由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牽頭,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具體落實,基層平臺配合完成。山西省就業服務局負責落實全省實名制登記信息模塊的開發和應用,以及具體業務工作的指導和督查。

第四條  省、市、縣及基層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窗口)要將離校未就業畢業生全部納入實名制登記范圍,依托“山西省公共就業服務管理信息系統”開展實名制登記工作,全面掌握離校未就業畢業生的個人基本情況、求職意向、就業服務需求以及接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享受就業扶持政策、實現就業創業等情況。

第二章  實名制登記

第五條  登記對象包括省內、省外本省生源的應屆離校未就業畢業生。戶籍不屬本地但有登記需求的也按本辦法登記。

第六條  離校未就業畢業生進行實名制登記,應當提供身份證、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并填寫《山西省應屆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信息登記表》;辦理求職登記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還應當提供詳細的個人簡歷;辦理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應當提供相關失業狀態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  已經就業的高校畢業生辦理就業登記時,要記錄其接受的公共就業服務和享受的就業政策情況。

第八條  縣級(含縣級)以上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在對高校畢業生進行實名制登記的同時,應為其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

第三章 數據的采集、匯總和報送

第九條  各市、縣及基層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窗口)按實際情況和標準要求正確采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庫(表)所列項目信息,確保不缺項、不漏項、不錯項,并對所錄入的數據報表進行嚴格核查,確保數據質量。

第十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與省教育廳溝通協商,獲取當年應屆畢業生實名制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入學前戶口所在地行政區劃碼等重要指標)。省就業服務局負責接收人社部端分發的畢業生信息,按照畢業生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分發各市。

第十一條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具體研究實名登記的人群、內容和后續服務項目,利用公共就業服務平臺,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實行分層包干負責制。縣及基層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窗口)對入學前屬本地戶籍的離校未就業實名登記畢業生進行跟蹤服務和管理,并對畢業生實名信息表進行補充和更新,確保做到“登記一人、服務一人”。

第十二條  縣級(含縣級)以上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設立專門的“離校未就業大學生實名登記”服務窗口,并指定專人負責。

第四章  強化服務

第十三條  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對本地戶籍實名登記畢業生進行定期跟蹤回訪,至少三個月跟蹤一次,采取電話回訪或現場走訪的形式,并做好跟蹤記錄(畢業生姓名、登記時間、聯系電話、回訪時間、回訪結果、回訪人等內容)。

第十四條  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加強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服務,認真組織實施好“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月”、“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周”等就業服務專項活動,積極促進供需對接。要結合市場需求,適時發布針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崗位需求信息,加強招聘力度,開展有針對性、形式多樣的專場招聘活動。

第十五條  縣級(含縣級)以上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為高校畢業生提供政策咨詢、就業見習、檔案托管、人事代理、社會保險辦理和接續、職稱評定等“一站式”服務。要簡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效率。

第十六條  對有創業意愿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開展創業培訓和職業指導,提供政策咨詢、項目開發、創業培訓、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

第十七條  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將城市低保、經濟困難、殘疾、零就業家庭等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列為重點幫扶對象,提供“一對一”的就業幫扶,確保有關扶持政策的落實。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離校未就業畢業生實名制登記工作,納入全省就業工作考核指標。

第十九條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建立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根據當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的設置情況和服務內容進行業務歸口管理。同時,加強對離校未就業畢業生實名制登記的管理以及針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管理的監督和檢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將于2013年四季度開始,對各市實名制登記上報數據質量進行通報。

第二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工作人員要提高保密意識,不得將數據用于實名登記工作以外的用途。因泄露個人信息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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